《消防法》第28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设置逃生障碍,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保障消防设施完好、通道畅通,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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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破坏消防设施
严禁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包括消火栓、灭火器等,确保火灾发生时能正常使用。同时禁止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避免影响救援效率。 -
确保通道畅通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堵塞或封闭。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阻碍逃生和灭火的障碍物,如防盗网需预留逃生口。 -
特殊单位消防责任
大型核设施、发电厂、机场、港口等高危场所,以及火灾风险高且远离消防队的企业,需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职责,强化自主救援能力。
遵守《消防法》第28条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生命安全的负责。日常需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清理通道杂物,共同筑牢消防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