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简称。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9月16日公布实施。该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
1.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破产申请的受理时效、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等。
2.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对债务人财产的收回、处置和分配等程序进行了规定。
3. 破产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对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确认标准和确认结果的异议程序进行了明确。
4.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报酬
该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范围、履职要求和报酬标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对破产管理人履职的监督机制。
5. 重整程序的启动和进行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程序、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等进行了规定。为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债务重组和再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6. 和解程序的启动和进行
该司法解释对和解程序的启动条件、和解协议的制定和批准程序、和解协议的执行和监督等进行了规定。为债务人通过和解程序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结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作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为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