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相关内容,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重婚与离婚无效的法律适用
-
重婚婚姻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重婚婚姻自始无效,即使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离婚或配偶死亡,重婚方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 例如:张三与李四婚姻存续期间,张三与王五再婚,张三去世后,王五可起诉确认李四与张三的婚姻无效。
-
虚假离婚无效
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等目的协议离婚后,若未重新登记结婚,离婚协议无效,需经对方同意才能复婚。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与财产保护
-
财产分割条款的撤销权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损害其债权的财产分割条款,需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子女抚养、离婚过错等因素。
- 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间将房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可要求返还。
-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认定
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房产仅限子女一方,或通过遗嘱等方式指定受益人,该赠与行为有效。
三、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
有约从约,无约按贡献分配
同居期间财产分为可区分财产(如工资、奖金)和共同财产(如共同投资收益),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根据出资比例或共同生活贡献分配。
- 例如: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明确份额,法院可能根据实际贡献判定比例。
-
房产加名的产权归属
夫妻间为房产加名的行为,需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子女抚养等因素综合判断,避免简单以登记为准。
四、其他关键内容
-
违背公序良俗的财产处分无效 :如一方以重婚、同居等目的转移财产,另一方可请求返还。
-
技术性离婚的债务承担 :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可认定为恶意逃债,财产分割条款可被撤销。
总结
该司法解释通过明确重婚、虚假离婚的无效性,强化了婚姻制度的稳定性;通过细化财产分割规则,平衡了夫妻共同财产权与债权人、子女的合法权益;对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理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导,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公平与效率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