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视为共同债务,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符合《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关于财产约定的情形。2017年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虚构债务及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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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与适用范围
该条款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默认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承担,但通过例外条款平衡未举债配偶权益。补充规定新增两款,明确虚构债务和非法债务的排除规则,例如夫妻串通伪造债务或一方因赌博负债,法院均不予支持。 -
举证责任与司法实践
未举债配偶需主动证明债务性质,如提供书面协议或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需综合借贷金额、交易习惯、经济能力等因素判断债务真实性,避免仅凭借条简单认定。执行阶段不得直接追加未举债方为被执行人,必须通过审判程序认定。 -
争议与补充完善
早期争议聚焦于条款对非举债方的不公,尤其是举证难度高的问题。2017年修订后,通过细化非法债务排除规则和强化审判程序要求(如当事人到庭、依职权调查),减少虚假债务风险。2018年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区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与大额债务的认定标准。 -
现实意义与风险防范
该条款既遏制“假离婚真逃债”,也防范夫妻一方恶意举债。建议夫妻间明确大额债务的知情权,保留财产约定书面证据;债权人应要求共债共签,降低纠纷风险。
婚姻债务问题需兼顾交易安全与家庭稳定,法律通过动态调整回应社会需求。个人需增强法律意识,合理规划财产与债务,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