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了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的5类行为,旨在防止债务人恶意减损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包括无偿转让、不合理交易、新增担保、提前偿债和放弃债权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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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将财产无对价转让给他人(如赠与),直接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管理人可申请撤销该行为并追回财产。 -
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包括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资产等异常交易行为,若偏离市场公允价值且无合理商业目的,即可被撤销以维护债权人公平受偿权。 -
对无担保债务新增财产担保
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年内为原本无担保的债务追加抵押或质押,可能构成偏袒性清偿,损害其他普通债权人利益,此类担保可被撤销。 -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可能打破债权平等原则,尤其当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时,该行为将被视为无效清偿。 -
放弃债权
债务人主动放弃对外享有的债权(如免除他人债务),等同于减少自身责任财产,管理人有权撤销此类单方权利放弃行为。
总结:第31条通过撤销权制度防止债务人“突击减资”,确保破产财产公平分配。企业及债权人需警惕上述行为,避免因撤销程序导致交易无效或财产追回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