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判决不准离婚的法条,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夫妻感情未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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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共同生活基础
夫妻双方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仅限于形式化,无法形成稳定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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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抚养教育子女的共同意愿
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问题存在根本分歧,且无法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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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导致感情未破裂的情形
包括分居但未满两年、一方患重大疾病未共同承担、长期分居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等。
二、特殊保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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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特殊时期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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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保护
正在服兵役的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需经军人同意,但军人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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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保护
女方在哺乳期内,男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
三、程序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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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后的起诉限制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若原告在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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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和好的案件限制
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
四、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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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或家庭暴力 :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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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吸毒等恶习 :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需特别说明的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以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生活意愿为核心标准,既考虑客观行为表现,也注重主观感情状态。若一方主张感情破裂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