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及高管工资计算方式如下:
一、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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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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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优先
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优先于其他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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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在职工债权清偿完毕后,依次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除职工工资外)和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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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
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普通破产债权人。
二、高管工资计算方式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一规定确保高管工资与普通职工工资在清偿时保持公平性。
三、特别说明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债权,不足部分以破产人特定财产(如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职工债权在剩余财产中按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