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并选举债权人代表组成。该条款明确了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与职能,是破产程序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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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需经过表决通过。其成员由债权人代表组成,通常包括有担保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等不同类别的代表,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
债权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破产管理人工作、核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参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制定等。其存在有助于提高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防止资产不当处置。 -
债权人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债权人代表有权查阅破产案件相关文件、提出异议或建议,并应忠实履行职责。若发现管理人存在不当行为,可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确保破产程序公正进行。 -
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程序的影响
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能有效减少个别债权人的诉讼成本,集中行使监督权,避免程序拖延。它也能促进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商,提高破产重整或清算的成功率。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是破产法平衡各方权益的关键设计,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参与权,也优化了破产程序的运行效率。企业在面临破产时,应充分理解该条款的作用,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