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财产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婚姻财产的规定主要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财产分割三方面,具体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

  1. 范围

    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处理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处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若一方擅自处分,另一方可主张无效并追回财产。

二、个人财产

  1. 明确列举

    包括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2. 特殊保护

    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属于个人财产。

三、财产分割规定

  1. 分割情形

    • 协商优先 :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

    • 法定情形 :一方隐藏、转移、挥霍财产或负有法定扶养义务方患重病需支付费用时,可请求分割。

  2. 分割原则

    以实际出资情况为准,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家庭贡献、离婚过错等因素,注重公平性。例如,父母部分出资的房产可能判决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需补偿另一方。

四、其他重要规定

  • 债务责任 :夫妻约定财产制时,债务可按约定清偿,但需以书面形式且相对人需知情。

  • 隐形财产认定 :无法证明归属的财产推定为共同财产。

以上规定通过明确财产归属、分割条件及保护机制,平衡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与家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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