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已取消“执行董事”的专门称谓,统一称为“董事”或“一名董事”,但原执行董事的职权仍由单一董事行使,核心变化在于法律术语的简化与职权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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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调整
新法删除“执行董事”概念,改为“一名董事”或“董事会”两种形式。小规模公司可仅设1名董事(可兼任经理),其职权等同于原执行董事,涵盖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制定经营计划等。 -
职权延续
单一董事行使原董事会全部职权,例如决定投资方案、利润分配等,法律明确其地位等同于董事会,避免职能混淆。 -
变更登记注意事项
企业若沿用旧章程需更新表述,股东决议中须注明“免去执行董事,任命董事”,确保合规。
总结:新法通过术语简化规范治理结构,实际职权未变,企业需关注登记时的法律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