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26条主要涉及公司决议的撤销权及注册资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可撤销的公司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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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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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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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当瑕疵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时,才构成可撤销情形;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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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时效
- 未获通知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行使撤销权,逾期1年消灭。
二、注册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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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或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延长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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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简化
- 股东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设立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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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例外
- 金融、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对注册资本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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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内容违法无效 :若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认定为无效,无需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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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条款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另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