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如下:
核心内容
国家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维护国土安全。该处的“国土”包括以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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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陆
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陆地及其底土,包括所有属于我国的岛屿和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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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
领海宽度为12海里,国家对其领海享有主权权利,包括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及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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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空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主权,禁止任何外国军用或民用航空器未经批准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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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
包括河流、湖泊等国家领陆内的水域,国家对其享有主权。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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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强调国家通过边防、海防、空防等建设,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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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权益还包括毗连区(管制权、紧追权)和专属经济区(资源开发权)等,但未在条款中单独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