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生育第四胎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但需注意单位性质及生育合法性。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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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资格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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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第四胎也不例外。产假总时长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或生育多胞胎可额外增加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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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工资待遇:通常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特殊单位可能按病假处理(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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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限制
-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的职业女性,若生育第四胎,可能无法享受产假或按病假处理,需以单位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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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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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保障女职工生育产假权益,与《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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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第四胎属于超生行为,但法律已取消因违反计划生育而剥夺产假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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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生育前建议与用人单位确认具体政策,若遇权益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