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第四胎是否享有带薪产假,需结合生育政策与劳动合同综合判断。根据现行法规,女职工生育第四胎可享受98天基础产假,但带薪待遇取决于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若违反政策(如超生),则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或奖励假工资;若符合地方特殊规定(如广东省允许的“生育调节情形”),仍可享受带薪权益。
- 基础产假保障:无论胎次,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性均享有98天产假(含难产、多胞胎额外假期),企业不得剥夺。但四胎若属超生,部分地区可能仅批准“无薪假”。
- 带薪待遇差异:符合政策的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或企业支付,包含奖励假(如广东80天);超生则仅保障基本假期,工资需协商或自担。部分企业可能通过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提供福利。
- 地方政策关键作用:如广东省明确,四胎符合“子女残疾再生育”等条件时,男方陪产假、女方奖励假仍有效。其他地区需咨询当地卫健部门。
提示:建议职工提前核查地方计生条例、劳动合同及企业制度,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政策动态调整中,生育前务必确认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