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正式成立于1983年9月15日,是依据1982年《宪法》设立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全国审计监督工作,标志着我国独立审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其成立背景与职责演变体现了国家对财政经济秩序和廉政建设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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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依据与筹备过程
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明确规定设立审计机关,为审计署的成立奠定法律基础。1983年6月,全国人大决定设立审计署,同年9月15日完成组建并开始运行,首任审计长为于明涛。 -
核心职责与监督范围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国家财政收支、国有资产管理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监督。2018年机构改革后,其职责进一步扩展至重大政策落实跟踪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形成“全覆盖”监督体系。 -
历史意义与发展里程碑
审计署的成立填补了新中国独立审计制度的空白。1994年《审计法》颁布推动审计法治化,2018年中央审计委员会的组建强化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凸显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关键作用。
作为国家财政的“看门人”,审计署近40年的实践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防范风险提供了坚实支撑。其职能的持续优化也反映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