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申诉期限规定如下:
一、 一般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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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起诉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 6个月内 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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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案件 :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20年 ,其他案件超过 5年 不予受理。
二、 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 15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裁定的, 10日内 提起上诉。
三、 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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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或非自身原因耽误 :可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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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裁定生效后的申诉 :可通过再审途径提出,由各级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提审,无明确期限限制。
注意 :起诉期限与上诉期限需区分,起诉期已过但判决生效的,可通过再审途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