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申诉部门主要是人民法院。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行政诉讼的申诉部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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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原审人民法院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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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法院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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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例如,如果案件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的申诉部门的设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事人可以寻求对案件的重新审理或对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纠正,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提出申诉时,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对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