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弄虚作假的处理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相关法规,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一、基本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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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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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降级或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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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开除。
二、具体情形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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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职务/职级/荣誉等利益
- 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者降级或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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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伪造档案资料
- 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处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者降级或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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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 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者降级或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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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欺骗公众或上级
- 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者降级或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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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不报个人事项
- 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
三、加重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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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唆使他人说假话 :在上级检查时提供虚假信息,从重或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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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如虚假统计资料导致荣誉、晋升被追缴,除追责外撤销相关资格。
四、法律依据
- 主要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以及《公务员法》《统计法》等配套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