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关于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结果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搜索结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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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明确规定投标人以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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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面临罚款、列入黑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二、虚假材料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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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
包括伪造/变造许可证件、虚假财务状况/业绩、虚假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简历、虚假信用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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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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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材料 :若材料虽与项目不符但非故意(如同类项目业绩混淆),需明确排除在评分要素外,不认定为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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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参数响应 :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故意提供虚假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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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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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处中标项目金额0.5%-10%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1-3年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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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 涉诈骗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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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后果
- 中标结果无效,需赔偿招标人损失;涉及串通投标的,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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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过错 :需证明存在谋取中标/成交的故意,而非单纯技术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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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留存 :执法机关需严格区分价格误算等非故意错误与故意虚假材料。
以上规定体现了对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建议各方主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