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涉嫌以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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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为,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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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若行为同时涉及修改监测系统参数、干扰采样或破坏监测功能,将依据《刑法》第286条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例如,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导致数据失真或系统瘫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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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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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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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面临停产、停业甚至关闭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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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通常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罪名及量刑需结合实际行为后果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