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判定办法主要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及《条例》规定,结合技术手段和行为特征综合判断。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核心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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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伪造数据行为
排污单位通过修改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干扰设备运行或使用第三方机构篡改数据,直接导致监测结果失真,构成“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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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运行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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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系统存在旁路、取样管路损坏或试剂问题(如试剂过期、浓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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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被人为干预(如加热探头堵塞、伴热管温度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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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长期异常波动(如波动幅度在量程2%以内或与同期监测值偏差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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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监管手段
通过稀释排放、旁路排放或篡改监测点位属性等方式,规避自动监控设施的实时监测。
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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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污单位 :撤销年度削减量、环保荣誉称号,取消电价优惠,并处最高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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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营单位 :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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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备生产者/销售者 :通报公开、收回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企业加强专项检查。
三、技术核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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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设备运行参数(如采样流量、温度)与历史数据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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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数据分析识别数据异常模式(如周期性波动、趋势性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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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第三方机构对可疑数据实施溯源验证。
以上判定办法综合了行为规范与技术手段,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和环境监管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