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认定办法,综合相关规范及案例,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
一、篡改监测数据的认定情形
-
监测点位管理违规
未经批准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监测点位或改变其属性;
-
环境干扰行为
采取人工遮挡、堵塞采样口,或通过喷淋、干扰设备等方式影响监测环境;
-
数据生成与传输篡改
-
故意操纵或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
-
通过稀释、吸附等手段改变污染物排放或样品性质;
-
篡改、删除或伪造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及数据传输参数;
-
-
设备与参数篡改
隐藏、损毁监测设备,或擅自调整设备参数(如温湿度、流量等)。
二、伪造监测数据的认定情形
-
记录与报告不符
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监测报告与原始数据不对应;
-
虚假报告行为
未开展采样或分析却出具监测报告,或通过软件生成虚假数据;
-
副本与正本矛盾
监测报告副本与正本内容不一致。
三、其他相关情形
-
指使或强令篡改 :直接或间接要求他人篡改、伪造数据;
-
选择性记录 :无正当理由漏检关键项目或多次监测后挑选“合格”数据;
-
数据传输篡改 :擅自设置数据上下限值或干扰数据传输。
四、处理措施
-
行政处罚 :对监测机构罚款、吊销资质,并移交纪检部门问责;
-
考核扣分 :涉及环境目标考核的,降低考核等级或取消荣誉称号;
-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判定程序
-
现场调查取证 :通过拍照、录像、设备检测等方式收集证据;
-
结果上报 :将调查结果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处理。
以上办法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175号)等法规制定,旨在规范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