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
专利驳回复审申请期限的计算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基本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二、具体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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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时间 :以专利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的 第一个工作日 为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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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需在收到复审请求后 两个月内 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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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权利请求 :若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但申请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 两个月内 提出恢复权利请求,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则可恢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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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期限的救济途径 :若错过复审请求期限,申请人可在 恢复权利请求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 办理恢复手续(需缴纳恢复费)。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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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要求 :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需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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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诉讼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 三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立即整理理由材料并按时提交复审请求,避免因时间延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