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的履行期限规定如下:
一、基本履行期限
-
明确期限优先 :若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法定期限标准 :
-
涉及发放抚恤金、社保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
-
其他内容一般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
-
二、特殊情形处理
-
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 :经复议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日;
-
期限裁量权 :若复议决定未明确期限,可参照相关法律(如《信息公开条例》)确定具体时限,例如信息公开不作为的履行期限通常为15日。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六条,被申请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复议决定,逾期将面临责令履行及行政处分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