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天或1年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以下情形:
一、基本法定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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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权利后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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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权利的特殊情况
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申请期限,则申请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权利之日起计算,但 最长不得超过1年 。例如,收到未告知复议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需在1年内提出申请。
二、最长申请期限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20年 ;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5年 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三、中止与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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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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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申请期限届满后,因行政机关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影响原申请期限的,原申请期限终止。
四、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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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期限,需提供未获告知期限的有效证明才能延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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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规定综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确保了行政争议解决的时效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