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申诉程序主要依据《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工作程序》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受理主体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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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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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 原批准或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 受理;若原机关已撤销,则由现职同级机关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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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 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关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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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需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后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需说明理由。
二、复议复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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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复议组
- 由案件审理部门或承办机关组成复议组,调阅原案卷并取证,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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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与决定
- 复议意见报原批准机关或纪委常委会审批,作出维持原决定或新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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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限制
- 整个流程应在 3个月内办结 ,特殊情况可延长。
三、结果执行与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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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与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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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申诉人需执行;若仍不服,可向上级党委或纪委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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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结论需书面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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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程序
-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由原批准机关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四、关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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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审查 :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确保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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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 :复议复查结论需与申诉人见面并说明依据,保障程序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