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标现场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错误时,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重大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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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评标并书面记录
若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歧义、重大缺陷或违反强制性规定(如影响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评标委员会应立即停止评标工作,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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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
采购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若修改后仍无法解决争议,可能需重新组织招标。
二、一般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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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与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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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微偏差 :不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可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书面补正;拒绝补正的,可按招标文件量化标准不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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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条件漏项 :构成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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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冲突处理
若电子版与纸质版招标文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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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别约定时,以数据电文(电子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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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以纸质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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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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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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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 :所有修改和重新招标均需书面记录,并确保公平性。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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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无权直接要求采购人现场修正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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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错误可能导致中标结果无效,需依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