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的处分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学校管理规范制定,具体如下:
一、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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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除学籍
无论学生违纪情节轻重,学校均不得开除学籍。对违纪学生只能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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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适用范围
适用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如逃课、打架、偷盗等,属于违纪而非违法。
二、具体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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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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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 :书面记录违纪行为,影响学生评优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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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退/退学 :针对屡教不改、品行恶劣者,需家长同意后劝退,学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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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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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问题由公安机关处罚或训诫,学校不得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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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体原因休学,学籍保留,休学次数最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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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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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审议
班主任查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务会或学管部审核,听取学生申辩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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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记录
处分决定书需包含事实、依据、种类及班主任、学管部签名,存档备查。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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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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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五、监督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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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未履行教育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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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拒送子女入学,可被罚款并强制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