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
会计资料移交清册的保管期限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保管期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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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会计资料移交清册属于定期保管档案,保管期限为 30年 ,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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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 若涉及单位合并,合并后的会计档案中属于移交清册的部分需 永久保存 。
二、保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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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保障
移交清册需对会计档案进行完整清点,记录差异项以验证档案准确性,确保移交时档案完整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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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与封装
原卷册应保持封装,如需拆封整理,需由档案机构与会计机构共同操作并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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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差异说明
部分资料如税务移交清册,其保管期限可能从会计年度次年1月1日起算2年后结束。
三、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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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流程 :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暂存于会计机构1年,再移交档案机构长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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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工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过程需办理交接清单并签字确认。
四、法律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类,移交清册作为重要组成部分,适用30年定期保管规定。
会计资料移交清册的保管期限为 30年 ,特殊情况下可能延长至永久,需严格遵循档案管理规范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