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财务报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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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等,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移交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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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库及税务机关报表
国家金库编送的报表、缴库退库凭证,以及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均按10年期限保管。
二、凭证及特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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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单位凭证
国家金库编送的报表、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等,按10年期限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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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
账户销户后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需保管10年。
三、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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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需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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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说明 :原3年、5年、10年期限的档案统一调整为10年,15年、25年期限调整为30年。
以上信息综合自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权威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