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资料保存年限规定如下,综合财政部及国家档案局的相关文件整理:
一、保管期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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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保存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涉及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计账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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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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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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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账、总账、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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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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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性账簿(如固定资产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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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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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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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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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表、国家金库编送的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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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辅助性资料(如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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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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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期限
原15年、25年的保管期限已统一调整为10年、30年,自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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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了事项处理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凭证或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凭证,需单独抽出立卷,保管至事项完结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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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要求
保管期满的档案需经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后方可销毁,且需履行审批程序。
三、不同主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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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资料 :一般遵循上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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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及税务机关 :部分报表(如国家金库编送的)需保存10年,其余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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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预决算报告 :基层工会与上级工会备案的保管年限一致,具体年限需参考相关细则。
以上规定适用于企业、行政单位及财政部门,税务相关资料需同时满足《会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