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定期
我国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保管期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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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保管
适用于具有长期查考价值或社会主义事业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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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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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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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职能活动中的核心业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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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关批复、重要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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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保管
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使用频率,分为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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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 :适用于一般性业务文件、一般性统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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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适用于短期业务文件、临时性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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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档案类型的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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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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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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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可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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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
- 保管期限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25年、15年、10年、5年、3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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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
- 保管期限为100年,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延长至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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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
- 定期保存的期限为10年或30年,具体根据单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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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档案
- 数码照片档案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为30年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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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档案
- 保管期限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通常为30年
三、管理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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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自2006年实施,将保管期限简化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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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规范 :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人事档案管理规范》等,均沿用30年和10年的定期分类
四、延长保管期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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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具有继续保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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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存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以上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企业档案管理,特殊行业或领域可能有补充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