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79号令),旨在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与安全性,同时适应电子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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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的制定直接遵循《会计法》和《档案法》,明确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销毁程序,并赋予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同等法律效力。例如,电子档案需满足防篡改、备份等六项条件方可替代纸质保存。 -
管理原则
强调真实性(如原始凭证需规范填写)、完整性(涵盖凭证、账簿、报表全流程)、安全性(防火防潮措施、电子档案权限控制)和系统性(分类编号、定期检查)。电子档案需通过加密、区块链等技术确保长期可读性。 -
操作规范
- 归档流程: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临时保管1年后移交档案部门,电子档案需同步元数据。
- 销毁程序:需鉴定、清册编制、多方监销,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凭证不得销毁。
- 借阅限制:外部借阅需单位介绍信及领导审批,严防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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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转型
允许符合条件的电子会计档案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但需满足系统兼容性、电子签名合法性等要求,并定期备份。
提示:企业需结合自身规模选择纸质与电子档案的混合管理模式,定期培训人员并引入审计机制,以应对税务稽查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