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遗失、委托他人或申请补发
当原始户籍档案丢失时,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具证明:
一、补办户籍档案丢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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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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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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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建议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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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如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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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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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办理 :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填写《户籍档案丢失情况说明》,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登报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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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办理 :需提供委托书(含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为户内成年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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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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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法提供单位证明,可向学校、工作单位或人才市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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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档案丢失,可先由村委、乡镇派出所出具证明,再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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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具无档案证明(部分地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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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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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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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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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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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人才中心,填写《无档案证明申请表》,缴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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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审核后,领取《无档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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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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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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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公示档案遗失信息,防止信息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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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如北上广深)可能要求公示,其他地区可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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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用途
- 用于参加考试、就业、婚姻登记等场景,需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丢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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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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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档时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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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档案涉及隐私信息,建议优先补发电子档案(部分地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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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优先联系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了解当地具体流程和要求。若材料不全,可咨询单位或人才中心开具临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