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理依赖程度赔偿标准,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护理依赖程度等级划分
根据受害人生活自理能力受损情况,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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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护理依赖
生活不能自理,需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均需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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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护理依赖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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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依赖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仅一项需护理。
二、赔偿比例标准
各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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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护理依赖 :按100%计算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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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护理依赖 :按80%计算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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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依赖 :按50%计算赔偿比例。
三、计算方式
护理费的计算需结合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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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标准 :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按50%、40%、30%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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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数 :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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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期限 :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最长不超过20年。
四、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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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 :根据伤残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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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收入 :有收入的护理人员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者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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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级别调整 :受害人定残后护理依赖程度重新鉴定时,可调整护理级别(如完全依赖转为大部分依赖)。
五、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以上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案件中的护理依赖赔偿,工伤等特殊情形有单独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