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全责住院护理费的承担主体需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保险覆盖情况及实际操作综合确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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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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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方承担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权方(全责方)需赔偿受害人因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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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付 :若全责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护理费(交强险通常覆盖基础护理费用,商业险按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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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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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可垫付 :若全责方拒绝支付,受害者可先行垫付并保留票据,后续通过法律途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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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优先 :双方可协商确定垫付责任,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将依据责任比例或法定标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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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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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收入(参照误工费)、护工报酬标准或当地护工劳务市场行情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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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会确定护理期限,通常以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或残疾情况为终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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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全责方或保险公司为主要承担方,受害者可垫付并协商,费用按标准计算。建议及时保留医疗票据,通过保险理赔或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