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累计工作年限认定的说明如下:
一、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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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计算 :包括当前单位及之前所有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允许中间有职位间歇或离职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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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 :因单位合并、分立或非本人原因调动时,原单位工龄可合并计算为新单位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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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受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者,从重新工作起计算;但情节较轻且经批准的,可合并计算处分前工龄。
二、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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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天数 :满1年不满10年5天,满10年不满20年10天,满20年15天(法定节假日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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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与退休金 :按周年计算,剩余月数超过6个月按1年,不足6个月按半年;试用期工作可计入年限。
三、证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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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 :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社保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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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材料 :入职登记表、工资单、劳动合同等(需与官方记录交叉验证)。
四、声明与调整
若无法提供证明,可声明以入职时间起算累计年限,并以此为依据。若后续政策调整或存在争议,以最新规定或法院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