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低保可以继续领取,但需持续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义务人无履行能力三项核心条件,且需通过动态审核。若个人情况变化(如收入增加、恢复劳动能力等),低保待遇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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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条件
特困人员需同时满足:- 无劳动能力:60岁以上老人、未满16岁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 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如无多套房产、高额金融资产等)。
- 无法定义务人或义务人无能力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如义务人同为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或70岁以上低收入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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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与终止情形
- 定期审核:民政部门通过入户调查、数据比对等方式核查经济状况和劳动能力变化。
- 终止情形:收入或财产超标、恢复劳动能力、新增有履行能力的义务人、服刑、死亡或自愿退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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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延续政策
- 未成年人:满16岁后可延续至18岁,若在读高中或中职可继续领取。
- 集中供养选择:完全丧失自理能力者优先安排机构集中供养,待遇标准更高。
提示:特困人员应如实申报家庭变动,避免因瞒报导致追责。若条件不符但仍有困难,可申请其他社会救助(如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