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查案部门因朝代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类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关
-
大理寺
- 职能 :全国最高法律机构,负责刑狱案件审理,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 - 沿革 :起源于秦汉的廷尉,北齐时改称大理寺,隋唐时期确立为最高审判机关,明清沿用。
-
刑部
- 职能 :主管天下刑名(刑法制定与执行),与大理寺、都察院分工协作。宋朝时与大理寺合并,强化司法职能。
-
都察院
- 职能 :负责纠察百官,监督司法审判,与大理寺共同构成“三法司”体系。
-
宋朝特设机构
- 鞫案庭 :管理司法事务,下设京畿鞫案院等机构,承担刑事、民事案件审理,注重证据审查与公正审判。
二、地方司法机关
- 县衙 :基层司法机构,由县令或知县主持,负责辖区案件审理。例如清末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即由余杭知县刘锡同审理。
三、其他特殊机构
- 厂卫 (明代):特务司法机关,负责监察与侦查,权力独立于常规司法体系。- 理藩院 (清代):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兼具司法职能。
总结 :古代查案体系以中央“三法司”为核心,地方以县衙为基础,不同时期增设特务或民族事务机构以适应统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