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财务报告的合并范围和合并方法,综合财政部相关通知及会计准则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一、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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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拨款关系
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确认所属关系,财政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支持的单位需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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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与举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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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列明的举办单位确认所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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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多个举办单位,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排序第一的举办单位确认,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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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与级次
同一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需合并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形成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二、合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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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统一
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单位需采用《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及相关解释,确保会计政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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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要素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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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按"所有权属于报告主体"原则,母公司资产全额计入,子公司需调整内部交易(如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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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 :母公司负债全额计入,子公司负债按权益法调整(如少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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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与费用 :内部交易需消除,母公司确认收入时,子公司确认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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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母公司净资产全额计入,子公司按权益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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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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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编制 :若存在重复编制主体,需根据财政预算拨款关系和管理权限确定唯一编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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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 :举办单位间有明确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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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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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主体职责 :中央及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需自发布通知之日起实施,确保财务报告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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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支持 :需建立完善的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自动采集与合并功能。
通过以上范围和方法的明确,可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提升财政透明度与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