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用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关键结论是:会计上通常需计提折旧(除非报废或持有待售),但税务处理需区分房屋建筑物与其他资产——前者停用仍可税前扣除折旧,后者则需停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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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定资产》,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仅两种例外: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停用固定资产若未达到报废状态或未被划为持有待售资产(如计划出售),即使闲置也需继续计提折旧,并计入管理费用。 -
税务处理差异
- 房屋、建筑物:停用期间折旧仍可税前扣除,与是否使用无关。
- 其他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若停用且未投入生产,税法规定需自停用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扣除,会计与税务差异需纳税调增。
- 例外情形:季节性停工、大修理期间的资产视为“正常停用”,折旧可正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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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场景处理
- 更新改造/大修理:转入在建工程的资产暂停折旧,恢复使用后按新年限计提;大修理期间照提折旧。
- 持有待售资产:若停用后计划出售,终止计提折旧。
提示:企业需同步关注会计与税法差异,避免税务风险。对于长期闲置资产,可考虑加速处置以优化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