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规定主要涉及折旧年限、残值率、折旧方法及扣除政策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折旧年限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低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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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物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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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等生产设备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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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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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飞机、火车、轮船外)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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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 :3年
二、残值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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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 :通常统一残值率为5%,但可在原值5%范围内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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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 :残值率一般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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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 :残值率需根据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三、折旧方法
企业可选择以下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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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额 = (原值 - 预计净残值) ÷ 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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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法 :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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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余额递减法 :前期折旧多,后期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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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数总和法 :前期折旧少,后期逐渐增加
四、折旧扣除政策(2025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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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设备,单位价值≤500万元可一次性计入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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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使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租出的资产等不得扣除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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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起始时间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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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终止条件 :提足折旧后或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均停止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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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更新改造中的固定资产需转入在建工程暂停折旧,改造完成后再恢复计提
以上政策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方法,并定期进行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的评估调整,以确保财务报表和税务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