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制度的制定主体分为以下四类,按法律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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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会计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类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制定,规定会计工作的根本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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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制定会计行政法规,例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政法规需以会计法律为依据,调整特定领域的会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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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财政部门(财政部)
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部门规章需符合会计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具体会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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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地方性会计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这类法规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如《云南省会计条例》。
总结 :会计法律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财政部制定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形成多层次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