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固定资产确认、计量与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是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准则,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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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特征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有形资产可确认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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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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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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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条件
需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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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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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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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始计量与后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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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计量
外购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安装费等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可归属于该资产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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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支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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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确认条件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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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的支出(如日常维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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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折旧政策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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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原则
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或减少的资产分别从下月起或次月开始计提/停止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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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方法
企业可选择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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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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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前按估计价值计提折旧,决算后调整原值但不改变已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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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足折旧或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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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减值与终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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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处理
固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需计算可收回金额并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后续折旧中应扣除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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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确认
因出售、报废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转出固定资产科目并确认处置收益。
五、附则与变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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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续未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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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增了使用寿命低于预期、固定资产分类调整等细化规定。
六、应用建议
企业应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预期经济利益实现方式选择合适折旧方法,并定期复核资产的使用状态及减值风险,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