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确保信息可比性和透明度。以下是核心内容:
一、财务报表基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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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必报报表
财务报表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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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特殊要求
合并报表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第31号——现金流量表》等特殊规定。
二、列报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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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评估
企业管理层需评估企业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考虑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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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一致性
除会计准则变更或业务性质重大变化外,财务报表项目列报应保持一致,避免随意变更。
三、项目列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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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与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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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分类,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需分别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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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可按流动性顺序列示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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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原则
性质或功能不同/类似的项目需单独列报,不重要项目除外。
四、附注披露要求
附注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如注册地、业务性质)、编制基础、遵循准则声明等,且不得替代确认和计量。
五、其他关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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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抵销列报
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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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数据列报
需提供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便于分析趋势。
总结 :该准则通过规范报表结构、列报规则及附注披露,强化了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同时要求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