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准则第114条的核心在于规范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程序,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及符合条件的股东在会议组织中的权责关系,确保公司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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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与主持的层级规则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无法履职,依次由副董事长或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当董事会失职时,监事会需及时介入;若监事会仍不作为,连续90日以上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形成程序补救机制。 -
临时股东会的触发条件
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须在10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召开。这一条款赋予中小股东制衡权力,防止大股东或管理层滥用职权。 -
程序正义的保障作用
通过分层递进的召集规则,避免因个别主体不作为导致公司决策僵局,同时强化股东会召开的时效性(如临时会议需在法定期限内响应),体现公司治理中程序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