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保管期满后是否直接销毁,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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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鉴定确认
保管期满的会计凭证需先进行档案鉴定,形成鉴定意见书。若确认无保存价值,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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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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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凭证、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凭证,需单独抽出立卷保管至事项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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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的项目建设期间,相关凭证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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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毁流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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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销毁清册
档案管理机构需列出凭证名称、编号、保管期限等信息,并由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等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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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销毁方式
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如碎纸机),并留存销毁记录,防止信息泄露。
三、注意事项
销毁前需备份重要数据,确认凭证确实无后续使用需求,避免误删关键信息。
直接销毁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建议严格遵循鉴定、审批、备案等流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