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或指定人员
会计凭证的保管人根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要求确定,具体如下:
一、保管主体
-
会计机构负责保管
会计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资料,通常由会计机构(如财务部门)负责日常整理、装订、归档及保管工作。
-
指定专人负责
若单位未设立独立档案机构,则由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负责分类保管。
二、特殊规定
-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
出纳人员因职责分离原则,不得同时担任会计档案保管人,以防止财务数据被篡改或泄露。
-
保管期限与移交要求
当年形成的会计凭证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后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给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若单位无独立档案机构,则继续由会计机构保管。
三、补充说明
-
保管责任 :保管人需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性、安全性,并定期进行盘点核对。
-
违规处理 :若发现凭证损坏、丢失或违规操作,需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会计凭证的保管人应为会计机构或经授权的指定人员,且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