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扣除的入账需根据合同约定、会计准则及税务规定处理,核心要点包括:
- 入账科目选择:质保金通常计入“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扣留方)、“其他应收款”或“合同资产”(被扣方),具体取决于期限和业务性质。
- 税务同步处理:增值税需按开票时点确认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需在收入确认时全额计入。
- 可变对价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需按可变对价原则预估质保金回收可能性,动态调整收入。
分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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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方的账务处理
- 扣留时: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及“其他应付款”(1年内)或“长期应付款”(超1年)。
- 质保期满后:若支付,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若因质量问题扣除,借“其他应付款”,贷“固定资产”并调整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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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方的收入确认
- 未执行新准则:工程结算时全额确认收入,质保金部分挂“应收账款”或“工程结算”,后续根据实际回收或扣除调整。
- 执行新准则:质保金作为可变对价,通过“合同负债”科目预估,实际回收时冲平并调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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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关键
- 增值税:若结算时未开票,质保金纳税义务递延至实际收到或发生扣除时;若已开票,需全额申报。
- 企业所得税:质保金在工程完工年度全额计入应税收入,后续扣除或维修费用可据实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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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 质保金被扣:扣留方冲减负债并确认收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被扣方按损失处理(营业外支出或信用减值损失)。
- 维修责任:若由被扣方承担维修,需预提“预计负债”;若由扣留方处理,扣除部分视为成本调整。
质保金入账需兼顾财务合规与税务匹配,企业应明确合同条款、适用准则及税会差异,动态跟踪回收情况,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