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合同约定
质保金的计算方式需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一般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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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按合同价计算
质保金通常按 合同价 (即双方约定的工程总金额)的约定比例(如3%-5%)计算,而非实际结算价。 *例如:合同价1000万元,质保金比例3%,则质保金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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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优先于结算价
若合同明确约定按 结算价 计算质保金,则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基础计算。 *例如:结算价1100万元,质保金比例3%,则质保金为33万元。
二、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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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比例差异 :部分合同可能约定10%的质保金比例,但实际法律规范通常要求3%-5%,超出的部分可能视为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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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价与合同价的差异处理 :若结算价与合同价存在较大差异(如因设计变更导致),需以 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合同价 为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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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退还条件 :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至两年(或合同约定的12个月)内退还,前提是施工单位履行了维修义务。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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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质保金比例应遵循合同约定,未约定时按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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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明确要求质保金按结算价的一定比例提取,但具体比例由当事人约定。
四、总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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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 :建议在合同中清晰约定质保金计算方式(如按结算价)及比例,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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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与质保期管理 :按实际结算价办理质保金扣留,但需注意质保金与保修期的关联性,避免混淆。
(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财务机构。)